建筑工程延期开工申请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110140756790400011700600003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徐州市泉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11014075679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52号泉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春秋冬季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30;夏季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建筑工程延期开工申请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原因或相关受理单位;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 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根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提出意见书和申请材料,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 行政许可建议 |
3 | 审批 | 1工作日 | 根据审核对岗位提出的建议,作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同意延期开工的决定或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决定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准予延期开工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准予延期开工决定书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泉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对象?
答:
1、泉山区内,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2、泉山区所辖泉山经济开发区内,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项目。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516-85807169;邮寄:徐州市泉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2楼(建国西路61号)泉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受理科,邮编22100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6-83859761;邮寄:徐州市泉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2楼(建国西路61号)泉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邮编221006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权利:《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义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徐州市泉山区司法局 |
电话 | 0516-81916352 |
地址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189号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
电话 | 0516-87887777 |
地址 | 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山西路3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