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2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11MB1567500B400012201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公示,现场勘查。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徐州市泉山区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11MB1567500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52号泉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春秋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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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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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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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ISP接入意向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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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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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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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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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或《未申请行政指导说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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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8 |
《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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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9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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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0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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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江苏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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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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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 | 受理通知书 |
2 | 核查 | 1工作日 | 现场勘查 | 现场勘察通知表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同意 | 网络经营许可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设立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6-69796586、0516-69796589、0516-6766177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6766176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